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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这些“铁规”,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什么是耕地?

  耕地: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主要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等。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耕地红线?

  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18亿亩耕地红线是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我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什么?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提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耕地用途五个“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还须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

  

  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破坏耕地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sy_143/bmxw/202406/t20240626_666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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